,只要不妨碍任何一方正常的婚姻关系,不破坏家庭和谐的男女关系,都会被社会接受。反之,一旦这种关系威胁到男方或女方的婚姻,或是破坏任何一方的家庭和谐,这种关系势必会受到舆论和礼制的谴责。
汉代以及很多封建时代,拥有一定物质基础或社会地位的男子,可以在拥有“正妻”的同时纳妾,也可以买些婢女。男子可以自由地与妾室同房,也可以与购买的婢女同房。
这里提到的婢女,实际上就是奴隶。这种购买婢女的行为,是在刘闪禁止买卖汉籍奴隶之前。
按照汉时的礼制,男子与婢女同房后,必需将其收为妾室,就如同张星彩的侍女王贵人。
如果男子违反这种礼制,女子可以向县府告发。其实,这种礼制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女子的一种保护。
当然,这种关系只局限于家庭之中,在家庭以外,男人绝不能与其他女子幽会。这种特殊的关系,其实符合“不破坏婚姻和家庭和谐”的原则。
社会对这种关系多有包容,但是,这个时代的男子也不是无所顾忌,也有一些局限:
比如,男子与已经婚配的女子发生关系,这就有可能破坏女方的婚姻家庭,这种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又比如,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发生关系之后,没有将她纳为妾室,这也可能破坏女方将来的家庭,也是不被礼制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