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1章 买凶之人(3 / 4)

收起电话,然后冲走廊里的潘宏杰挥手并快步走了过去。

“潘队,我在这儿。”

“周奕,你看看有什么办法让你们宏城那边的法医带着设备早点过来吗?”潘宏杰问。

周奕反问:“是不是郭局对死者身份确认这件事,有所担忧?”

“嗯,郭局说无法确定死者就是郑光明的话,容易存在非议,毕竟这关乎到本地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舆论和治安环境,所以郭局希望坐实。另外我也担心,万一这个黄艳丽一口咬死,而我们暂时还没有决定性的证据可以证明,那这事儿就会陷入僵局。”

周奕知道,潘宏杰的担心不无道理。

正常情况下,要确认犯罪嫌疑人就是凶手,有几个关键性证据:不在场证明,人证,物证。

从司法判决的角度来说,这三种证据的权重也是不一样的。

物证是最具有客观性、稳定性的证据,是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要求。

人证是其次,但人证很容易出现伪证或误证的情况,所以需要结合详细的调查研究进行确认。

就是说不是某个证人说看见你杀人了,就说明你真的杀人了。而是需要结合案情,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个证人说的是真话。

尤其如果人证证词来自于涉案的关联嫌疑人,那在司法上被采纳的程度就更低了。

不能被证明的人证证词,属于孤证,而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孤证不得用于定案。

最后是不在场证明,这属于反证性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方需要犯罪嫌疑人提供不在场证明,在司法审判中则是需要由辩方提出。

不在场证明和人证证词一样,也是需要相关的客观事实进行调查确认的,不是你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的。

从目前的案件情况来看,物证方面,现在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黄艳丽第二天去银行取的那五万块钱。

这笔钱交给付大庆和李有强之后,被放在了车上,之后江伟反杀李有强把车开走,这笔钱被江伟拿走并藏了起来。

这笔钱存在两个可以被司法采纳的证据点。

第一,虽然银行不能记录常规的钞票编号,但如果是连号的新钞,是会有记录的。

第二,这笔钱几经易手,那就可以提取上面的指纹,包括银行柜员、黄艳丽、付李二人和江伟。

只要在上面提取并匹配确认这些人有这些人的指纹,那就可以成为物证。

人证方面,如果黄艳丽咬死不承认,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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