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点的关键问题就是藩王的田产收入到底是有地方官府还是朝廷来支付,高拱认为如果交由地方官府,拖欠就不可避免,毕竟对于地方官府来说,财政本就拮据,藩王的事务优先级很低,不可能得到保证的,这点不光高拱,张居正也很清楚,所以高拱认为应当把这部分支出从河南的起运钱粮中予以扣除,专款专用,支付给藩王们,必须保证藩王们能够按时、足额的收到钱粮。
同时针对藩王府内贫富不均的情况,高拱认为这些钱粮不能直接交给藩王们,而是要根据藩府内部的贫富情况,向低级的宗室倾斜,尤其是各级将军们,要增加他们收入,这点也得到了朱载坖的同意,朱载坖将此事全权委托于高拱,责成高拱在河南试行宗藩新政。
除了对于藩王的土地改革之外,还有就是海上贸易的收入,也要在河南试点进行分配,朱载坖在和高拱商量之后,认为这笔银子应当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接支付给宗室的,主要包括按等级分配给各级宗室还有宗室女出嫁时也要从这笔银子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嫁妆,第二部分就是用于支持宗室自立的部分,主要包括宗学的建设,宗室中愿意参加科举的,要给予经济上的支持,还有就是对于宗室中有愿意兴办实业的,可以从这笔银子中领取或者借贷一部分资金,用作自己的启动的资金。
但是宗室兴办的工场等,不享受任何的优待,一应赋税和常人一样缴纳。
最后两人也谈及到了士绅们问题,其实高拱当然知道,一旦朱载坖将藩王手中的土地处理了之后,下一个目标必然是士绅,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不光李春芳、徐阶能看出了,朝堂之上,能看出来的人多了,高拱当然知道朱载坖的想法,而且他也是很支持朱载坖的这个看法。
他很清楚,如果不解决大明的土地兼并问题,迟早会造成流民遍地,民变四起的局面,所以对于大明的优免制度,是一定要予以纠正的,但是高拱认为,矫枉不能过正,士绅们毕竟拥有很强大的实力,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高拱认为优免的范围必须要严格限制在劳役之中,不能扩大到赋税领域,一旦士绅有田赋的优免,那么土地兼并就不可避免。
同时朝廷要坚持清丈田亩,加强对于土地的控制,其实当年严嵩等人制定的嘉靖三十四年优免则例是很好的,按照严嵩当时制定的则例,京官一品不过“优免役粮三十石”,而这种优免,指的是优免附着于“粮三十石”上的劳役,并不是免除他们的赋税。赋税该交还是要交,只不过劳役费用能少交杂役那一部分。
而且严嵩还规定